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3640号之一

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光明街222号荟文苑4栋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乔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如,女,公司总经理。

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省都江堰市蒲阳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劲松,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30日,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36元,减半收取284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768元,由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钰

人民陪审员  樊杰远

人民陪审员  林朝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