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胡福凤。
被执行人:陈开镛,男,193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陈开镛。
被执行人: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
关于***申请执行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陈开镛、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终5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71296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953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案实现债权到位标的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