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胡福凤,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街办观景路**。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蜀西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舍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