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985号
原告:珠海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珠海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