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7098号
原告: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