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雒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绵街1666号1栋1单元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强
审 判 员 黎明
审 判 员 朱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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