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7财保1号
申请人:黎宽,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罗星村2组70号。
委托代理人:杨育成,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超,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镇草坝街261号。
被申请人:洛绒丁真,男,藏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乡城县青德镇布机村1组4号。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申请人黎宽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黎宽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黎宽撤回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黎宽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案未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670.00元,退还给申请人黎宽。
审判员  白晓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再香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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