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中镇草坝街**。

法定代表人:雒闯,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恢复此案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159120元,执行费:2287元。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3426民初2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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