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7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汉中市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怀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建筑”)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陕0727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汇源建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85.7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他院在先冻结,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是银行存款已被他院在先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未能查询到两位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被执行人****在汉中茶城有30间商铺,但已被他院在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中段茶城C座315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70、建筑面积108.98㎡);B座301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41、建筑面积75.71㎡);B座302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29、建筑面积75.71㎡);B座303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22、建筑面积75.71㎡);B座304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21、建筑面积75.71㎡);B座318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32、建筑面积120.45㎡);C座316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47、建筑面积124.55㎡);C座3***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77、建筑面积117.01㎡);B座317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17、建筑面积137.66㎡);C座329号商铺(产权证号181951、建筑面积108.98㎡)共十座,同时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汉台区光辉村的2010-18号土地已被他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2013年户口从陕西宝鸡迁至陕西汉中,户籍登记地北团结街66号2号楼101室,经查,***未在该社区经常居住,在汉中市无房屋登记信息。
四、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社会矛盾突出,汉中市人民政府已统一进行协调处理,经众多部门研究后已作出会议纪要,确定了处置方案,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依照处置方案执行,但目前的处置方案条件尚不成就。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汇源建筑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信息、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释明,本院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处理的方案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该统一处理方案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处置,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陕0727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刚
审判员*会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