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财保165号
申请人:杨X,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金亚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杨X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或其他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鄢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