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拜斯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亚拜斯公司与容器厂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东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拜斯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林,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5号9楼。
委托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东方容器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内江市西林开发区蟠龙冲。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拜斯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方容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15万元及利息等未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亚拜斯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方容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冯骄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