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陇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91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