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
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清水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及保证金459739元,保全申请费2819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698元、执行费6796元。2022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一、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支付***劳务费25万元;二、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剩余劳务费及保证金209739元,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并支付判决确定的自2020年1月16日起以429739元劳务费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三、如未按第一项、第二项履行,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以459739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角(即月利率10%)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劳务费及保证金;四、执行费6796元、案件受理费9698元由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温 鑫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欢
书 记 员  王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