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50916341A,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娟英,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李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天仲裁字18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李家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李家渠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李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2、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李家渠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3、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5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李小录
审判员 刘陇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