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虎林,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XXXX元以及利息,现给付XXXX元,其余的部分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给付XXX元,2022年3月30日之前给付XX元,其余的部分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