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1194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新,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2号楼3楼。
负责人:张权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权伟,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系张权伟妻子
被告: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御景路1-3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权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张权伟、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张权伟、天水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琦琦
书 记 员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