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民初1195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花,女,住甘肃省清水县。系***妻子。
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御景路1-3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权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鸿伟商贸城11层。
法定代表人:陈亚亚,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财物管理人员。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新,男,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张权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权伟,男,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系张权伟妻子。
被告:巨小艳,女,住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与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张权伟、巨小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仁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张权伟、巨小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计577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娟娟
书 记 员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