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2号楼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英,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