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32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农贸市场2号楼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英,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