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995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