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世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98号

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鱼龙村11社。

法定代表人:黄秀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苏坡乡中坝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易厚亭。

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元,由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