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98号
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鱼龙村11社。
法定代表人:黄秀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苏坡乡中坝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易厚亭。
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元,由四川金秋装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