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34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苏坡乡中坝村**。
法定代表人:易厚亭。
被执行人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黄太兵。
被执行人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培华路店,,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培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太兵。
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培华路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833596.19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培华路店银行账户存款已执行到位案款2305元。另,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橡树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办公用房(权1442005、权1442023、权1442021、权1442017、权1442013、权1442009、权1442002),上述房屋中的1、2、3楼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有其他债权人在上述全部房屋上设定有大额抵押登记,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帅
执行员 吕琨
执行员 胡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