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243334.00元、利息3381.32元、案件受理费4279.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23执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