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恢24号
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44993.7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主动缴纳案款144993.75元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