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1407号
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
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上寺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20)川08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剑阁县上寺乡人民政府缴纳案件受理费3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原剑阁县上寺乡人民政府已撤销合并到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川0823民初2227号案件中预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734.00元,(2020)川08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2234.00元,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承担一审诉讼费3500.00元。在(2021)川0823执57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主张前述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经征询意见,广元市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同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500.00予以抵扣,不再退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民终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