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42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加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056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计3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晁惠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