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38660元【其中本金3000000元,利息24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960元、执行费547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