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8490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功寝室江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TL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与三清路交叉口居然之家7#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P3F90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汤口路与迎江寺路交口西北角鼎信科技物联网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0566X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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