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2496号
原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柱勇。
原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法律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11元,减半收取计8955.5元,由原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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