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与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3275号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86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孟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1407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泅,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雒威,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岗支行)与被告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甘肃重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邦公司)、孟泅、雒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农商行东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达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万元,利息10536093.75元,合计33036093.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按逾期利息标准14.25%算至被告清偿完借款本息为止);2.判令原告对重邦公司名下位于秦安县南滨河路(秦安县重邦尚城)××号楼××层、2层,××号楼××层、2层,总建筑面积2883.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29丘房权证秦房产所字第12931-1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孟泅、雒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农商行东岗支行同安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安达公司发放借款225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17日。借款利率9.5%/年,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该笔贷款中,重邦公司以名下位于秦安县南滨河路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9丘房权证秦房产所字第12931-1号)提供抵押以担保该笔借款,同时孟泅、雒威、***、***承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督促履行但各被告均推诿拒不承担还款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安达公司、重邦公司共同辩称,2023年2月9日农商行东岗支行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开展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债权公开竞价活动,2023年2月10日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竞拍成功获得债权。故农商行东岗支行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 孟泅、雒威、***共同辩称,已过保证期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2月6日,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发布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汇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不良债权公开竞拍的竞买公告。2023年2月1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就上述竞买公告中的标的物竞拍成功。农商行东岗支行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向各被告进行了通知。农商行东岗支行对上述转让债权中关于甘肃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与本案债权系同一债权予以认可,并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故本案债权主体发生变更,农商行东岗支行已不是本案债权的适格原告,本院依法驳回农商行东岗支行对安达公司、重邦公司、孟泅、雒威、***、***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90元,退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周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