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1501**(电梯层1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201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中科诺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诺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仟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3民初16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仟张公司应向中科诺泰公司支付24691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6914.84元为本金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24691.48元为限)。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科诺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2847号案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共5777238.48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经依法组织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73378元;分配完毕后,本院又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535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仍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上述款项待组织分配; 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它银行存款、房屋、机动车均已被另案查封、冻结在先,本院已在(2023)粤0113执2844号案(申请执行人同为中科诺泰公司、被执行人同为仟张公司,案由同为服务合同纠纷)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201的房屋; 三、本院已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该院执行款的分配,该院函复无款项可分配给本案; 四、本院提取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剩余执行款合共1349655.11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仍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上述款项待组织分配; 五、本院提取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剩余执行款合共189757.17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仍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上述款项待组织分配; 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其在多个单位有应收款,本院已去函核实,但尚未收到相关单位函复,是否具备提取条件尚不明确;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现执行到位7337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