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1017号
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69801611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2号楼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孙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英,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康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8738N。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
被告:河南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康佳南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DL7R6C。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
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志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