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455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98号5号1-2层。
负责人:吕红帅。
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康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
被执行人:刘伟超,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住郑州市。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2、2021年5月14日、7月2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4.27元,冻结被执行人***股票3100股,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
3、于2021年5月21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房产已无剩余价值。
5、于2021年7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