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127号
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28469X。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晨,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艳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982486535。
法定代表人:牛书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区康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8738N。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
被告:刘伟超,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刘果,女,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牛梅,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毛同生,男,汉族,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毛凌志,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果、牛梅、毛同生、毛凌志、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