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4026号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91410300793228469X。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毛同生,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牛梅,女,1976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刘果,女,1983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刘伟超,男,1969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路康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48738N。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
被执行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路康佳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982486535。
法定代表人,张新芳。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同生、牛梅、刘果、***、刘伟超、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恢4026号。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19010.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1年12月24日到庭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同生、牛梅、刘果、***、刘伟超、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毛同生、名下有套房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毛同生、牛梅、刘果、***、刘伟超、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已向律师示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五、2021年03月16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同生、牛梅、刘果、***、刘伟超、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