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淑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5338号
申请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淑华。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淑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720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淑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淑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8071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