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刘淑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8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刘淑华,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刘淑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淑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于2019年12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息等,未发现财产信息;于2020年5月9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1061.63元,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于申请人;2020年5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淑华名下房产,系轮候查封且无法处置;2020年6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2020年6月29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8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