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2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馨,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闫建岭,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谢秀荣,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郭遂娣,女,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宋凤菊,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胡贵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杨菊叶,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绕城公路西刘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康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光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闫建岭。
关于***申请执行***、程爱琴、张馨、***、闫建岭、张秀芳、谢秀荣、郭遂娣、宋凤菊、胡贵明、杨菊叶、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8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4月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5月2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杨菊叶、程爱琴、张馨、***、闫建岭、张秀芳、谢秀荣、郭遂娣、宋凤菊、郑州市升达电磁线有限公司、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已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于2020年3月24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胡贵明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于2020年4月26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一套房产;
六、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杨菊叶、程爱琴、张馨、***、***、张秀芳、谢秀荣、郭遂娣、宋凤菊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6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胡贵明、闫建岭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并于2020年5月15日续行冻结其公积金;
七、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遂娣、张馨、***、***、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杨菊叶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
八、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对被执行提起网络查询,并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冻结被执行人宋凤菊、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张秀芳、张馨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