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282号
原告:日照瀚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北、成都路东(北京路街道前崮子村)。
法定代表人:许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富,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229号四方装饰城A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波,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法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海,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瀚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伯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瀚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后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瀚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日照瀚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衍波
审判员 王洪芳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