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300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法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仓山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森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王合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8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淑敏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300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法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高仕路仓山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森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王合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82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