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7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秀,女,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虹,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诉人李加虹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陶家岭。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军,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志杰,董事。
上诉人***、李加虹、**、王炳秀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加虹、**、王炳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加虹、**、王炳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加虹、**、王炳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8元,减半收取6989元,由***、李加虹、**、王炳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同文
审 判 员 崔福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志明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