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7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炳秀,女,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列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虹,女,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上诉人李加虹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街道陶家岭。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芝,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军,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志杰,董事。

上诉人***、李加虹、**、王炳秀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金盛元建筑有限公司、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加虹、**、王炳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加虹、**、王炳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加虹、**、王炳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8元,减半收取6989元,由***、李加虹、**、王炳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同文

审 判 员 崔福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志明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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