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6827号
原告: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高密市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原告高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