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初字第195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1059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路桥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