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甘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3执恢1155号
申请执行人甘超,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13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璇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