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之表弟),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岭路街道办事处松龄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戈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