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694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286305687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6157120223703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邢运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