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29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岭东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86305687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上诉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书》抬头中约定:“根据区、镇两级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旧村改造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村现实状况,经村两委研究讨论通过……”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村委会关于变更安置房价格的会议纪要等。因此,该《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村委会相关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是本案应首先明确的问题。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淄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