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负责人:孟玲虎
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工业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平。
被执行人:李瑞平,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李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豫05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李瑞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9.9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有权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与胡庄南路交汇处东南角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滑房权证新字第××、10××26号,土地权证号:滑国用(新2013)第8号,他项权证号:滑房他证新字第××号、滑他项(新2013)第27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李瑞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滑县新区××路与××处东南角的房地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李瑞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董 星
审判员 韩凤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