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民初6353号
原告***,女,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平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省滑县新区工业园。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申请缓交,本院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向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