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2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48年10月1日生。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0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广通利来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526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佳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曹振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