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62号
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